不通过清算组清点处理集体财产合法吗?

发布时间:2019-08-23 17:16:15


  问:我们是集体所有制的单位,去年经区政府要求,我单位人员进行分流。去年12月份由区劳动局、区工会、主管单位参加召开全体职工会议。会上由主管单位宣布成立4人财务、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对集体财产进行清点、并负责处理。今年1月份,职工到分流单位报到上班。但事实是,4月份以前只有一名法定代表自行清点,清理及审计结果并未向全体职工报告。今年5月份这名法定代表人开始折价处理财产。5月24日剩余财产被运出,不知去向。我们问这位法定代表人,清查、审计处理财产为什么不通过4人小组,而独断专行。他说这是上级主管部门授权他这样做。据说他们请的律师认定他这样做完全合法。我们向你们咨询一下,他这样做合法吗?

  答:不合法。

民法通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是企业法人,其财产属集体所有。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对企业法人解散、被撤销、被宣布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例中,你单位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区劳动局、区工会、主管单位召开全体职工会议决定成立4人清算小组,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算处理,该决定是合法的。你单位本应遵照执行,但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自行清算并处理企业财产,且不向全体职工汇报清算结果,其行为侵犯了你单位作为企业法人的财产权,是一种违法行为。对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如情节严重,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该法定代表人辩称其处理财产是由上级主管单位授权,如果情况属实,这种授权行为也是非法的,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该上级主管单位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