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机构破产以及对危机金融机构的特别保护
发布时间:2019-11-30 00:18:15
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是数量众多的社会公众,金融机构的破产除了要保证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外,还需要特别注意保护公众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金融机构的破产程序有其特殊性。企业破产法对此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首先,金融机构破产也要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其次,金融机构破产,除了债权人、债务人可以作为申请人外,,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三,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
此外,在实践中,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通常先由金融监管机构依照有关金融法律的规定实施接管、托管等措施,进行挽救,对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再进入破产程序。强制执行,抢先取得金融机构的财产,造成金融监管机构采取的接管、托管等措施无法正常进行,有必要暂时中止涉及该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和执行措施。为此,企业破产法在第一百三十四条专门作出规定:、托管等措施的,。
此外,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申请和受理的程序、债权申报程序、债务人财产的范围、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人会议、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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