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的范围及其变价的原则
发布时间:2020-07-17 05:24:15
破产财产的范围及其变价的原则
根据破产法的相应规定,破产财产是债务人宣告破产后,按照破产程序,可供债权人实际分配的债务人所有的财产。破产财产具有以下特征:
一、破产财产是以清偿债权而存在的财产;
二、破产财产是清算组保管和处理的财产;
三、破产财产是能够使债权人公平、合理分配受偿的财产的总和;
四、。
破产财产的构成要件是:一、破产财产是债务人所有的,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 二、破产财产是债务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前所有的,可供其独立支配的财产; 三、破产财产是人民法院依破产程序可以强制执行,使债权人得到公平合理受偿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五、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破产财产;
六、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
七、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
八、债务人依照法律取得的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
九、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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