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函
发布时间:2019-08-16 20:27:1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69号)
江苏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劳〔2000〕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执行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的范围,,不能任意扩大。考虑到目前国家确定的兼并破产项目中,有色、煤炭、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和军工企业大多地处偏远,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安置难度比较大,,可将破产企业职工提前5年退休政策的适用范围,、煤炭、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偏远的军工企业。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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