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贸易A公司破产案——清偿实务
发布时间:2019-08-19 17:11:15
案情简介:
中国汽车贸易A公司(以下简称“A汽贸”)于2000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实施“计划内”破产。该企业成立于1987年,为国有大型汽车流通企业,注册资金7688万元,企业原有职工均已安置,离退休职工由上级单位负责统管,企业经营范围为购销汽车(含小轿车)摩托车及汽车、摩托车配件,机械电器设备,金属材料等项目。
企业经营性房屋建筑面积4077平方米,部分有权属证明,设备主要是汽车及办公设备。企业从1995年开始出现连续亏损,累计亏损达19981.7万元。企业造成亏损的主要原因为经营管理不善,经营观念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及市场变化,在经营过程中扩张过快,投资缺乏充分的论证,负债过度;多年经营形成巨额应收帐款以及为保护民族汽车工业,大量收购地产汽车产品,造成超量库存、严重积压,削价损失1个多亿等方面。
破产方案:
我们在2000年5月接受了项目委托后,针对企业存在的资产关系复杂、遗留问题较多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制定了破产实施方案,我们建议企业将对外投资项目先期进行了各种方式的清理,减轻了企业清算期间的工作压力,然后,协助企业将资产权属证明缺项部分办理齐全,在预审工作结果后,企业的资产状况基本清晰,拟进行清理处置的财产基本无瑕疵,无争议。
A汽贸进入破产法律程序后,各项工作按计划展开,在清算过程中,我们发现A汽贸的债权人户数比较少,只有7家,按照破产的相关政策法律规定,要达到破产财产在债权人之间公平清偿,应将破产财产变现,然后用货币进行清偿分配,A汽贸可用于清偿的破产财产相对较为集中,且大宗资产较多,在短期内变现难度较大,而上述资产无法采取整体拍卖的方式变现,只能分宗进行变现,因此,我们经过反复协商与征询意见,制定出一个比较特殊的破产财产清偿分配方案,即将破产财产以“实物清偿为主,货币清偿为辅”的方式进行分配,因为债权人的债权额度不同,破产财产的资产质量与预计变现价值也不一样,为了保证公平清偿,我们进行了反复比较设计与填平补齐,经清算组做了大量工作之后,最终在所有债权人之间达成一致,方案获得所有债权人的一致认可,至此,我们认定清偿是公平的,具体做法是:
A债权人:某金融机构,其债权额度23,178,856.50元,分得实物资产为33辆斯太尔车,评估值094.81万元,市场认可的预计值660万元。
B债权人:某公司,债权额度9,184,879.9元,分得实物资产为山东荣城一块土地,评估值为783.16万元,市场认可的预计值为120万元。
C债权人:某公司,债权额度338,244.63元,分得实物资产为斯太尔车一辆,评估价为17.08万元,市场认可的预计值为8万元。
D债权人:某公司,债权额度6,567,730元,分得实物资产为山东荣城一宾馆股权,评估价为 315.29万元;斯太尔车一辆,评估价为17.08万元;3820型复印机壹台评估值为30.70万元;共计363.07万元,市场认可的预计值80万元。
E债权人:某公司,债权额度654,235元,分得实物资产为海口一幢别墅,评估值56.4万元,市场认可的预计值为15万元。
F债权人:某进出口公司,债权额度690万元,分得某公司企业债权2500万元,市场认可的预计值为120万元。
G债权人:主要债权银行,债权额度310,599,792.66元,分得实物资产为北京一座办公楼,评估值2405万元,市场认可的预计值为1580万元。
鉴于实物资产分配比例各异,但大体相近,只有主要债权人获得的实物清偿按市场价格测算的清偿比率远低于其他各债权人,因此,清算组将部分实物资产及股权拍卖的清算收入减除清算费用后的货币资金用以调平、补偿主要债权银行,调平补偿后,主要债权银行的预计清偿率为9.41。
经验总结:
本案的清偿分配较有特点,“实物清偿为主,货币清偿为辅”的清偿分配方案获得了所有债权人的一致通过,但此方案的实施需具备一些前提条件,即:债权人的户数不宜过多,债权人要认可互相之间获得的清偿资产与债权额度间的比例仅是相对均衡,可见,实物与货币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快速变现资产的价值损失,但可操作范围是较为有限的。
(本文内容引用原文,标题有所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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