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形下,法院应该宣告企业破产?
发布时间:2019-08-29 00:35:15
破产宣告债务人所作出的宣告其为破产人的司法裁定。破产宣告作为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的前置程序,其性质应是司法机关进行的对债务人、债权人发生破产法律效力的审判行为。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
一、企业有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企业没有进行和解或重整,。
二、企业进行重整失败。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没有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在重整期间有破产法规定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3)重整计划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
(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应当同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企业进行和解失败。 第九十九条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一百零三条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一百零四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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