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债权人能申请破产
发布时间:2019-08-11 00:32:15
何种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一般情况下财产债务的债权人均可提出破产申请。这里主要探讨以下三种债权人是否可提出破产申请。想知道何种债权人能申请破产,附条件、附期限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具有破产申请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是否可以提出破产申请?见下文。
债权人申请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原动力。
债权人是指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享有财产请求权的人。破产法的制度价值之一就是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故债权人申请破产是其权利。法国判例称债权人申请破产是其专断权利,即使严酷地行使也不构成权利滥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是满足其债权的不得已而为的策略,若能以民事执行程序满足债权的,债权人一般不为此申请,故以债权人的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的较少。一般来说,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目的是想从破产程序中得到民事执行程序不能得到的利益。
何种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一般情况下财产债务的债权人均可提出破产申请。这里主要探讨以下三种债权人是否可提出破产申请。
第一,附条件、附期限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具有破产申请权。这应与破产原因联系起来。如果破产申请的原因是“债务超过,”则付条件、付期限的债权人有破产申请权。因为“债务超过”意味着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少于其负债,使得现实的已然债权与将来的或然债权以及已经到期的债权均不能得到清偿成为客观事实,所以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的债权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如果破产申请的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人无破产申请权。因为,无论附条件债权或附期限债权的债权人因其债权尚未到清偿期,均无法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是,不赋予附条件、附期限债权人以破产申请权,并不意味着其权利不受破产法的保护。实际上,各国破产法均允许其作为破产债权人而参加破产程序,有条件地接受破产分配。
第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是否可以提出破产申请。笔者认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破产申请权。
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无限地负债而又不能按债权成立的时间先后而有受偿的顺位,故特设担保以确保自己权利的实现。但设立担保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必须以担保途径满足自己的债权担保物权的设立实际上使得债权人获得于双重身份-债权人与担保物权人,也就同时给予债权人以选择权,或者以债权人的身份行使债权,或者以物权人的身份行使物权。担保债权人的这种身份在破产法上也不应消灭,他既可以以担保物权人的身份行使别除权,也可以以债权人的身份行使债权。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担保债权人自然可以以债权人的身份请求对其开始破产程序。如果认为担保债权人不能提起破产申请,意味着强迫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这对其他债权人也无益处。另外,在实践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也鲜有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只有在担保物权不能满足其债权时,才有可能发生其提出破产申请的问题。
第三,自然债权的债权人是否有破产申请权。笔者认为,自然债权的债权人无破产申请权。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必须有实体法上的根据。而自然债权,在民法上无请求力与执行力,仅有保持力,即如果债务人自愿清偿的,债权人的接受仍为有法律上的根据而非为不当得利。如果允许自然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无疑等于赋予这种债权人以请求力,对债务人不利,故不应赋予其破产申请权。
:其一,他对债务人拥有合法的债权;其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有其他破产原因。,发现其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申请。
债权人申请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原动力。
债权人是指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享有财产请求权的人。破产法的制度价值之一就是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故债权人申请破产是其权利。法国判例称债权人申请破产是其专断权利,即使严酷地行使也不构成权利滥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是满足其债权的不得已而为的策略,若能以民事执行程序满足债权的,债权人一般不为此申请,故以债权人的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的较少。一般来说,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目的是想从破产程序中得到民事执行程序不能得到的利益。
何种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一般情况下财产债务的债权人均可提出破产申请。这里主要探讨以下三种债权人是否可提出破产申请。
第一,附条件、附期限债权的债权人是否具有破产申请权。这应与破产原因联系起来。如果破产申请的原因是“债务超过,”则付条件、付期限的债权人有破产申请权。因为“债务超过”意味着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少于其负债,使得现实的已然债权与将来的或然债权以及已经到期的债权均不能得到清偿成为客观事实,所以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的债权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如果破产申请的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人无破产申请权。因为,无论附条件债权或附期限债权的债权人因其债权尚未到清偿期,均无法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是,不赋予附条件、附期限债权人以破产申请权,并不意味着其权利不受破产法的保护。实际上,各国破产法均允许其作为破产债权人而参加破产程序,有条件地接受破产分配。
第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是否可以提出破产申请。笔者认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破产申请权。
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无限地负债而又不能按债权成立的时间先后而有受偿的顺位,故特设担保以确保自己权利的实现。但设立担保并不意味着债权人必须以担保途径满足自己的债权担保物权的设立实际上使得债权人获得于双重身份-债权人与担保物权人,也就同时给予债权人以选择权,或者以债权人的身份行使债权,或者以物权人的身份行使物权。担保债权人的这种身份在破产法上也不应消灭,他既可以以担保物权人的身份行使别除权,也可以以债权人的身份行使债权。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担保债权人自然可以以债权人的身份请求对其开始破产程序。如果认为担保债权人不能提起破产申请,意味着强迫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这对其他债权人也无益处。另外,在实践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也鲜有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只有在担保物权不能满足其债权时,才有可能发生其提出破产申请的问题。
第三,自然债权的债权人是否有破产申请权。笔者认为,自然债权的债权人无破产申请权。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必须有实体法上的根据。而自然债权,在民法上无请求力与执行力,仅有保持力,即如果债务人自愿清偿的,债权人的接受仍为有法律上的根据而非为不当得利。如果允许自然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无疑等于赋予这种债权人以请求力,对债务人不利,故不应赋予其破产申请权。
:其一,他对债务人拥有合法的债权;其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有其他破产原因。,发现其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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