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破产清算中比较恰当的措施非破产清算

发布时间:2021-01-05 22:39:15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A破产清算中比较恰当的措施

  (一)、A破产清算已进入法律程序,可喜的是:广大毒奶粉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了保护,22家无良企业愿意主动赔偿,且赔偿资金已到位,即将发放。我认为现在的赔偿主体应该是转移至债权人了。现阶段的债权人大致是:原A职工、经销商、供货商、的税务部门和银行等。这五大块在A食品安全事故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有参与制毒的职工、提供制毒用物资和资金的供货商和银行、积极推销毒奶粉的经销商、,应负有重大行责任。以上各块应负的责任尽管不是故意的,但客观上起到了伤害消费者的消极作用而不是去防堵的积极作用,说得严重点是助纣为虐,至少也是好心办了坏事。因此说,这五大块的债权人获得赔偿基本上是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如果能在资产拍卖前,在庭外先期解决资产的归属问题,那五大块的赔偿也就迎刃而解了。

  (二)、如果有一竞拍企业(先期参与收购重组的三元公司)在购买资产的同时愿意安排原A职工,愿意启用原A的供货商和经销商,又是在原地生产,又维护了原地奶农的利益。这样,按法律要求的赔偿程序首先应是职工,其次才是债权人。如果职工的工资已补发,今后大部分职工的出路已安排好,还会有什么意见?而供货商和经销商今后的供销渠道仍然通畅,即使在追讨过程中吃点亏,也会心甘情愿的,而地方看到破产企业的职工有了妥当的按排,奶农的经济利益丝毫没有受到影响,这不是地方最愿意看到的?至于税务部门和银行该由地方去协商解决,其中不排除给予财补贴,多少年来A上交利税中地方截留得够多的,现在拿出点也应该,再说接盘后的新企业仍在当地生产,又会有新的利税上交给地方。这样的措施,如果能达到皆大欢喜的效果,那何乐而不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