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抵消权应该在什么时间行使?
发布时间:2019-08-26 01:33:15
按照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第二款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债权人不依法申报债权,不得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并且只有得到确定的债权才能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破产抵销发生清偿效果。因此,债权人主张抵销必须在其债权经依法申报、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仲裁生效裁判确认之后。同时,为保障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获得再生的机会,在重整期间债权人附期限而未到期的债权应暂停抵销。如果因此使债权人的抵销权受到实质性不利影响,破产撤销权。
附:
第四十四条
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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