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企业破产、兼并的工作程序和应提供的材料

发布时间:2019-08-17 12:49:15


  申报企业破产、兼并的工作程序和应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破产、兼并的工作程序

  (一)试点城市国有企业兼并工作程序(试行)

  1、兼并企业向省(市)协调小组提出兼并申请。

  2、被兼并企业向省(市)协调小组提交同意被兼并申请。

  3、双方签订兼并意向,并提交可行性报告。

  4、。

  5、征求主要债权银行及主要债权人对实施兼并的意见,主要债权银行应盖章和给予书面答复。

  6、省(市)协调小组审定并上报《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

  7、国家批准计划后,省(市)协调小组下达兼并计划。

  8、被兼并企业向国资局申请进行资产评估。

  9、进行资产评估,国资局确认评估结果。

  10、兼并双方签订正式兼并协议。

  11、主管部门下文批复同意双方实施兼并。

  12、被兼并企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证,并与兼并方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13、兼并和被兼并企业到国资部门办理国有资产转移手续。

  14、被兼并企业到税务局办理完税手续。

  15、。

  16、省协调小组审查,初审核批核销银行呆、坏帐准备金。

  17、向银行申请核销呆、坏帐准备金。

  18、兼并企业与银行办理债务转移合同。

  19、财政部驻海南专员办审查同意核销材料后,由省分行上报总行最后批准核销呆坏帐。

  (二)试点城市国有企业破产工作程序(试行)

  1、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拟破产企业名单。

  2、拟破产企业向协调小组提出破产申请

  3、主要债权银行及主要债权人对企业破产的意见,主要债权银行应盖章和给予书面答复。

  4、协调小组制订破产预案。破产预案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概况,会计报表及亏损情况说明 ,债权、债务状况,资产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渠道及费用,拟核销呆坏帐准备金数额等。

  5、。

  6、省(市)协调小组审定批准并向全国领导小组上报破产计划。

  7、国家批准计划后,省(市)协调小组下达破产项目。

  8、向国资局申请资产评估立项。

  9、由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国资局确认评估结果。

  10、:

,并在十日内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和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4)申报债权。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 起三个月内,。

  (5)在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并指定债权人会议主 席。

  11、发布破产财产拍卖公告。

  12、破产财产进入市场公开拍卖。

  13、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财产分配方案。

  14、。

  15、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16、办理破产企业注销手续。

  17、省协调小组审查初审核定,批准核销呆坏帐准备金。

  18、向银行申请核销银行呆、坏帐准备金。

  19、财政部驻海南专员办审查同意核销材料后,省分行上报总行核销呆坏帐。

  20、破产责任的追究。对企业破产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和审计,依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二、企业向协调小组申请兼并破产应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申请兼并应提供的材料

  1.兼并双方向省(市)协调小组提出兼并申请(附双方概况)。

  2.兼并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本。

  3.兼并双方连续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财政部门认可的财务决算报表。

  4.主管部门和主要债权银行同意实施兼并的书面意见。

  5.填报《企业兼并计划表》。

  (二)企业申请破产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向省(市)协调小组提出的破产申请(附亏损状况说明)。

  2.主管部门和主要债权银行同意破产的书面意见。

  3.企业的破产预案。

  4.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破产企业连续3年亏损资不抵债财务决算报表。

  6.填报《企业破产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