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

发布时间:2020-06-01 14:57:15


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
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应当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令其在规定的期间内向破产企业的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破产企业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应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收到人民法院的上述通知后,应当按通知的数额、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对通知的债务数额或财产的品种、数量等有异议的,可在七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逾期未清偿或交付又未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发出的通知,是法律文书,收到通知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履行通知的义务,对通知的内容未提出异议,收到通知后通知产生法律效力,收到通知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应在规定的期间内履行清偿或交付的义务;对通知的内容有异议,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在规定的七日内,通知还未发生法律效力,一旦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即产生法律效力。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尽到通知规定的义务,清算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发通知时,应当审查债务和财产持有的时效,超过诉讼时效的,应当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主动清偿或者交付财产的,应当有效。
  如果人民法院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发通知时,由于疏忽而未注意时效,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当向人民法院主张时效权,如果不主张的,可视为放弃时效权,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履行通知的内容,拒不履行的,清算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