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配偶同意转让股权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0-12-16 13:33:15


  案情

  1986年,陈某与汪某结婚,双方至诉讼时未解除夫妻关系。2006年3月16日,在未征得妻子陈某同意的情况下,汪某同其胞妹汪某某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将登记在汪某名下的安深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988万元及其未分配的收益作价170.6万元转让给其胞妹。2006年3月17日,安深有限责任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近年来,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一直在为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商。汪某将其在安深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及其未分配的收益作价170.6万元转让给其胞妹,未经其同意。汪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让给汪某某的协议,侵犯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协议,故请求判决确认2006年3月16日汪某同胞妹汪某某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

  裁决

,由于原告陈某诉请的是确认股份转让协议无效,则审查的重点在于《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由于汪某并未举出夫妻之间就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特别约定的证据,则汪某在安深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股份在转让之前自然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共有属于共同共有,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须征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汪某未举出其与陈某之间就共同共有的财产如何处分有特别约定的证据。因此,汪某要处分本案争议的财产,如果没有陈某的同意,则汪某构成无权处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汪某至今未取得该财产的单独处分权,则其同胞妹汪某某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处于效力待定状态。陈某追认该协议,则《股份转让协议》生效。然陈某不仅未追认该协议,,,。

:被告汪某同被告汪某某于2006年3月16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