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布时间:2019-08-29 17:16:15
哪些情形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作出了限制,具有以下五种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否则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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