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9-08-20 03:44:15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应当如何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自行约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如果没有约定则应当遵从《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延伸阅读】
股东权益
公司法全文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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