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合法化”必要性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03 10:37:15


  非婚同居“合法化”的必要性分析

  非婚同居与登记结婚相比,就持续地、稳定地共同生活的实质上看没有什么不同,有的甚至生育子女。现实中的非婚同居有几种情况:一是替代单身的同居,同居者不急于组建家庭或者因为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结婚条件不能结婚,选择同居这种松散的结合,这种同居者的心理更接近单身,只不过以约会和固定的性生活伴侣来替代单身生活;二是婚姻的前奏或试婚,同居者有结婚的打算,要么想更加深入了解对方,要么经济准备不充分或工作条件不允许,先同居再结婚或奉子再成婚;三是婚姻的替代,要么同居者认为同居与婚姻没什么分别,要么同居者不愿结婚而愿意以同居来组建家庭①;四是同性恋者的同居结合。我国2001年、2003年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对符合事实婚姻状态下的非婚同居赋予了与登记婚姻同等的效力,而对未构成事实婚姻的同居,同居关系。这已经改变对非婚同居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性态度,是非婚同居“合法化”的良好开端。

  (一)法律未规制非婚同居易助长非婚同居现象的蔓延。

  婚姻应当是以爱情为基础的结合,但现实中的婚姻不但有繁琐的人际关系和法定程序,而且产生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不仅影响个人而且影响家庭关系。而非婚同居中的性和爱同样是神圣而美丽,甚至要比充斥着责任承担和利益交易的婚姻之爱更纯粹。非婚同居一般都是以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为基础所形成如同婚姻的亲密关系,并事实上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和照顾。如果同居者以为不可能做到只有一个配偶,就不选择婚姻而选择同居,相互不忠实也彼此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不用受到任何约束,这属于规避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现实中同居双方出现暴力、不忠实、侵吞财产等违法行为,特别是那些不愿承担婚姻责任而选择同居的更为明显。如果不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规范无异于宽容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违反现代实质正义的要求,与现代法治理念不相符合,也容易助长未婚同居现象的蔓延。

  (二)非婚同居“合法化”是对已经产生的非婚同居事实的法律后果的确认。

  既然法律允许当事人做出某种行为,而一旦当事人做出这种行为后法律却又不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效力,不调整因此产生的关系,这显然不符合逻辑。法律有必要理性地对非婚同居定性定位,形成有效的法律规范。非婚同居合法化,不是作为一种性行为模式,而是作为一种新的家庭生活方式的非婚同居得到法律的承认和受到法律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