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责比较
发布时间:2019-08-04 06:09:15
核心内容: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可能对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的含义有所误解。董事和董事会的职责和权力是有很大区别,的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下内容,以理清董事和董事会之间的关系。
《公司法》第214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显然,该款与《公司法》第60条第3款是前后呼应的。按照该款的规定,违反《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应承担责任的董事只能是作为董事会成员的董事个人,而不可能是董事会。公司的董事会是不能成为责任主体的。而且,该条规定的“违法担保取得的收入”也只能指董事、经理的个人收入,而不可能是公司的收入。如属公司的收入,则无“归公司所有”之必要。《公司法》第214条第3款之“董事”不能作“董事会”理解,同样《公司法》第60条第3款之“董事”也不宜作“董事会”解释。
在公司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公司的资产被用来清偿他人的债务,势必造成公司资本确定原则丧失意义,危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然而,法律并非完全禁止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法律没有必要限制公司对外担保:
(1)公司的目的事业包含担保业务,如专业从事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
(2)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授予董事会对外提供担保的职权。在这两种情况下,股东都是自愿承担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法律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没有必要扩大到股东自愿承担风险的程度;
(3)如果公司对它的债权人披露了其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事实而未引起债权人的异议;
(4)公司有足够的资产来清偿自身的债务,不至于影响其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也无限制的必要;
(5)在不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公司为自身利益而充当担保人,如母公司为子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或者子公司为母公司(也就是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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