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
发布时间:2021-02-26 06:31:15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三、一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三、一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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