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9-09-01 05:15:15
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公司法》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析: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目前公司法上仅承认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即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而没有承认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即名义上有多个股东,但实质上除了一名股东以外,其余均为挂名。
一个自然人创办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要求:
1、注册资本的限制。(10万元)
2、注册资本缴付的限制。(一次缴清)
3、再投资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法人投资设立一人公司不受此项限制。
4、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要求。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即举证责任在一人公司的股东,而非公司债权人。而非一人公司的法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则在公司债权人。
6、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7、股东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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