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 限制条件
发布时间:2021-01-04 03:58:15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殊规定
2006年1月实施的新《公司法》使得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在我国得以首次确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这意味着新公司法对旧公司法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须有二人以上规定的突破,相应地,新公司法也就废除了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股东人数限制。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但一人有限公司在作出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与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最低注册资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投资人的限制:在转投资方面,新公司法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投资的投资额条件已不设限制。对于一人公司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是为防止股东将其财产分成若干份,设立多个公司,用小量资本承担较大风险的投机活动,立法上禁止一个自然人再次成为另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出现一人公司的连锁机构,以防个人信用无限扩大;对于一个法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对外进行投资时,并无多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换句话说,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设立多个法人独资性质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便存在投资公司与新设公司存在母子公司的控制关系,也无所限制。
公司财务制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新公司法的一个重大举措就是引进了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在公司实务中常常出现股东利用股东滥用法律赋予的有限责任特权而忽视公司的独立人格,逃避债务,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形,新公司法这一措施弥补了旧公司法的缺漏。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包括了公司与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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