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与其他个人投资形式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9-08-29 13:35:15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是个人投资可供选择的三种不同法律形式,选择哪种形式进行经营更合适,需要我们对三者的不同之处有所了解:
  首先,法律地位及适用法律不同。
  个体工商户是依据《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设立,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有限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完全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其次,出资人不同。
  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一人有限公司:是由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投资设立。
  第三,出资限额的要求不同。
  “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并且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数额,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而我国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没有出资限额的要求,由投资人自行申报投资数额,也不需要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第四,货币出资方式及比例要求不同
  “一人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对出资类型,即货币资金或非货币资金占投资人申报出资的比例,并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
  第五,登记手续要求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只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和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一人公司”的股东除提交以上证明外,还必须制定公司章程,由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一并依法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第六,对外责任承担不同。
  个体工商户对所负债务承担的是无限清偿责任,即不以投入经营的财产为限,而应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只是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这也是一人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实体的一个突出表现。但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人员设置的要求不同
  “一人公司”虽然不设立股东会,但应当依法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设董事会的,应当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的,应当设一至二名监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第八,解散清算的规定不同
  “一人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如果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司破产。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解散清算结束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九,投资限制不同
  新《公司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我国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
  第十,税收方面规定不同
  首先,税务局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管理相对宽松,对建账要求较低;而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则严格得多。其次是涉及的所得税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股东需分别就其公司所得和股东分取的红利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三者的区别比较明显,尤其在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连带责任、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上尤为突出。因此,一定要全盘把握,并作详细比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为合适的法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