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慎重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20 12:18:15
股东设立和经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慎重
为了最大限度的鼓励社会主体投资创业的积极性,现行的《公司法》赋予了适格主体开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同样,为了避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缺乏其他股东的监督而滥用权利,进而损害债权人等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现行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更加严格的设立条件,而且股东在此情况下承担有限责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因此,投资主体在选择设立和经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应慎重,以避免对公司承担股东连带责任。
股东应一次性缴纳注册资本,非货币资本应进行评估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缴纳注册资本的时候,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否则股东将承担出资不到位的责任,在股东补足出资之前,债权人可以选择执行股东的优良资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标的。
严格区分公司法人资产和股东资产,及时偿还公司债务。股东应将其与公司之间的人、财、物区分开,相互独立、不能混同。对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人格独立是常态,但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是常态,股东必须有证据证明股东与公司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如果发生股东对公司的欠款,股东应及时偿还企业债务。否则,债权人可据此证明股东和公司人格相互混同,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该连带责任可能超过股东的欠款责任。
股东应按照法律和章程分配公司利润。股东分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利润应严格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进行。股东不应因为自己是公司的唯一股东,将公司的财产视为个人的财产,而任意将公司的财产挪作己用。尤其当公司营利时,股东更容易任意支取公司的利润。股东的这种行为同样会造成上述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后果。
股东与公司之间应避免互相提供担保。股东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如果互相提供担保,担保权人将可以追究股东或者公司履行债务或者履行担保义务的责任。而且,如果股东和公司的人格被认定为混同的情况下,担保权人可以突破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中对于债权人实现债权或者担保权的限制性约定,最大限度的行使债权或者担保权。
虽然,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设立和经营公司时同样应如上所述的谨慎履行股东的权利,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不合法的行使股东权利时,被追究连带责任的风险大大超过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此,投资人在选择设立和经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应更加谨慎。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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