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层和职工持股的结构、资金和形式介绍
发布时间:2019-08-18 13:07:15
管理层和职工持股的结构、资金和形式介绍
国有企业改制为管理层和职工持股的公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人员和债务是两大难题,涉及管理、财务、法律三个专业领域。改制方案的设计者需要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借鉴各地政策和案例,反复与企业、政府沟通,寻找最优设计方案。本文仅就股权结构、资金来源和持股形式三个问题,发表以下意见。
一、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是各个股东在公司总股本中所占的比例。合理的股权
结构有利于公司的权力制衡,有利于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层和职工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与以下五个因素有关。
第一,政府同意出售多少股权给管理层和职工。在竞争领域将国有股权出售给管理层和职工不存在政策障碍。股权多元化是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大举措。国有企业存在投资主体单一,国有股比重偏高的问题,影响国有资本发挥控制、带动社会资本的作用,影响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股权多元化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要积极发展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深圳市地方政策规定,进一步放宽员工持股的行业,对国有资本退出的企业,取消持股比例限制。
第二,管理层和职工的购买能力。购买能力受多种因素影响,
一是用于投资的自有资金的多少,二是借贷购买国有股权可能性的大小。购买能力与管理层和职工对企业的信心有关,有信心则愿意购买。
第三,政府的优惠政策。如政府规定可以分期付款,一次付款打
折、解除全民所有制身份补偿等。
第四,其他投资者参股。除管理层和职工以外,可能有其他战略
投资者参加国有企业改制,他们的加入,会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五,是否设置国有优先股。优先股通常具有盈利分配优先、剩
余资产分派优先等“特权”,因此,投资风险大大小于普通股。但优先股对公司事务的表决权受到限制,因此,控制公司的能力大大弱于普通股。优先股股东不参加公司管理,没有或者限制投票权,股利在普通股分红之前,按事先约定的固定股息率收取,公司清算时,先于普通股取得剩余财产。将国有股的部分设定为优先股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安全。
设置优先股会影响有表决权的股权的结构。股东权利平等而无差
别待遇的股份为普通股。普通股毫无例外地含有股东对公司事务的表决权,因此,持有普通股的数额标志着控制公司的实力。优先股与普通股的差别主要在于股东承担风险大小不同、控制公司能力强弱不同、从公司受益多少不同。
深圳市地方政策规定,员工持股的公司中,国有股可采取优先股的办法,在保证国有股分配权的前提下,不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生产经营。优先股股东享有所有者资产受益权,而没有或者限制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国有股股东可以通过优先股放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从而获得优先股优于普通股的分红权和清算时优先取得公司剩余财产权。这些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除了上述管理层和职工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外,股权结构问题还包括管理层和职工不同层次之间的股权比例。对此,经验告诉我们,应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根据企业的特殊性,借鉴各地成功与失败的案例,作出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制度安排。
二、资金来源
管理层和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可以有以下渠道,管理层和职工自筹;银行贷款;信托公司委托贷款;其他股东借款;战略性合作伙伴融资;MBO私募基金融资;企业公益金结余划转或借贷;专利、非专利技术折股;工资基金结余量化出资;净资产增殖奖励;人力资本折股等等。
各地的优惠政策对股权结构和资金来源有不同的影响。如优惠政策有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打折;公益金划转或借贷;工资基金结余量化出资;净资产的各项扣除;解除全民所有制身份补偿;带资分流等等。
三、进行工商登记的持股形式
公司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实行管理层和职工持股时,进行工商登记的持股形式,下面讨论五种。
第一,自然人直接持股。由职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股权的,
持股职工按《公司法》的规定独立行使股东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此种方式适用于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股东数量多的公司,可以通过设立表决权代理与表决权信托机制,解决因投票权分散,职工怠于行使表决权问题以及工商登记可能出现的障碍。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表决权代理机制。
表决权代理机制,在公司法第108条已有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可以对代理人资格、委托书的期限、征集代理权等内容做出规定。
第二,职工持股会间接持股。由于我国法律中没有对职工持股会的规定,只有各省市在企业改制的有关文件中对职工持股会作了一些规定,但极不统一,大多规定为社团法人,,法律地位不能确定。
第三,工会间接持股。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持股的,,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工会代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
第四,信托公司间接持股。在工商登记中,名义上股权由受托人拥有,实质上的股权由委托人拥有,受托人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行使股东表决权。由于对公司的管理,完全依赖受托人,选择品质良好,善于管理的受托人非常重要。
第五,投资公司间接持股。由持股员工共同出资成立投资公司,在企业间接持股。自然人可以是投资公司的股东。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它不同于金融性信托投资公司。《公司法》对投资公司这种形式已予以肯定,因此,应当允许设立投资公司。。由投资公司持股的,投资公司作为改制企业的法人股东,按《公司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国有企业改制为管理层和职工持股的公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人员和债务是两大难题,涉及管理、财务、法律三个专业领域。改制方案的设计者需要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借鉴各地政策和案例,反复与企业、政府沟通,寻找最优设计方案。本文仅就股权结构、资金来源和持股形式三个问题,发表以下意见。
一、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是各个股东在公司总股本中所占的比例。合理的股权
结构有利于公司的权力制衡,有利于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层和职工持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与以下五个因素有关。
第一,政府同意出售多少股权给管理层和职工。在竞争领域将国有股权出售给管理层和职工不存在政策障碍。股权多元化是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大举措。国有企业存在投资主体单一,国有股比重偏高的问题,影响国有资本发挥控制、带动社会资本的作用,影响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股权多元化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外,要积极发展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深圳市地方政策规定,进一步放宽员工持股的行业,对国有资本退出的企业,取消持股比例限制。
第二,管理层和职工的购买能力。购买能力受多种因素影响,
一是用于投资的自有资金的多少,二是借贷购买国有股权可能性的大小。购买能力与管理层和职工对企业的信心有关,有信心则愿意购买。
第三,政府的优惠政策。如政府规定可以分期付款,一次付款打
折、解除全民所有制身份补偿等。
第四,其他投资者参股。除管理层和职工以外,可能有其他战略
投资者参加国有企业改制,他们的加入,会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五,是否设置国有优先股。优先股通常具有盈利分配优先、剩
余资产分派优先等“特权”,因此,投资风险大大小于普通股。但优先股对公司事务的表决权受到限制,因此,控制公司的能力大大弱于普通股。优先股股东不参加公司管理,没有或者限制投票权,股利在普通股分红之前,按事先约定的固定股息率收取,公司清算时,先于普通股取得剩余财产。将国有股的部分设定为优先股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安全。
设置优先股会影响有表决权的股权的结构。股东权利平等而无差
别待遇的股份为普通股。普通股毫无例外地含有股东对公司事务的表决权,因此,持有普通股的数额标志着控制公司的实力。优先股与普通股的差别主要在于股东承担风险大小不同、控制公司能力强弱不同、从公司受益多少不同。
深圳市地方政策规定,员工持股的公司中,国有股可采取优先股的办法,在保证国有股分配权的前提下,不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生产经营。优先股股东享有所有者资产受益权,而没有或者限制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国有股股东可以通过优先股放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从而获得优先股优于普通股的分红权和清算时优先取得公司剩余财产权。这些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除了上述管理层和职工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外,股权结构问题还包括管理层和职工不同层次之间的股权比例。对此,经验告诉我们,应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根据企业的特殊性,借鉴各地成功与失败的案例,作出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制度安排。
二、资金来源
管理层和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可以有以下渠道,管理层和职工自筹;银行贷款;信托公司委托贷款;其他股东借款;战略性合作伙伴融资;MBO私募基金融资;企业公益金结余划转或借贷;专利、非专利技术折股;工资基金结余量化出资;净资产增殖奖励;人力资本折股等等。
各地的优惠政策对股权结构和资金来源有不同的影响。如优惠政策有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打折;公益金划转或借贷;工资基金结余量化出资;净资产的各项扣除;解除全民所有制身份补偿;带资分流等等。
三、进行工商登记的持股形式
公司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实行管理层和职工持股时,进行工商登记的持股形式,下面讨论五种。
第一,自然人直接持股。由职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股权的,
持股职工按《公司法》的规定独立行使股东的权利和承担义务。 此种方式适用于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股东数量多的公司,可以通过设立表决权代理与表决权信托机制,解决因投票权分散,职工怠于行使表决权问题以及工商登记可能出现的障碍。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表决权代理机制。
表决权代理机制,在公司法第108条已有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可以对代理人资格、委托书的期限、征集代理权等内容做出规定。
第二,职工持股会间接持股。由于我国法律中没有对职工持股会的规定,只有各省市在企业改制的有关文件中对职工持股会作了一些规定,但极不统一,大多规定为社团法人,,法律地位不能确定。
第三,工会间接持股。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持股的,,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工会代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
第四,信托公司间接持股。在工商登记中,名义上股权由受托人拥有,实质上的股权由委托人拥有,受托人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的利益,行使股东表决权。由于对公司的管理,完全依赖受托人,选择品质良好,善于管理的受托人非常重要。
第五,投资公司间接持股。由持股员工共同出资成立投资公司,在企业间接持股。自然人可以是投资公司的股东。投资公司是以自有资产进行投资,并以投资作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公司。它不同于金融性信托投资公司。《公司法》对投资公司这种形式已予以肯定,因此,应当允许设立投资公司。。由投资公司持股的,投资公司作为改制企业的法人股东,按《公司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最新资讯
-
08-14 1
-
08-15 0
-
05-14 2
-
12-24 0
-
08-29 0
-
08-0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