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索要青春损失费是否合理

发布时间:2020-03-04 01:03:15


  社会的发展迅速,人们的婚姻观和爱情观也有了很大的改变。婚前同居在当今社会已经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但经过一段时间的生活,恋爱中的双方发现对方和自己预期不符或感情不和,提出分手,有些女孩就认为男方应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那么这种同居分手索要青春损失费是否合理呢?

  一、同居分手索要青春损失费是否合理

  现实生活中,“青春损失费”的纠纷在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经常发生。然而,“青春损失费”只是通俗的说法,并非一个法律概念。由于同居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关系,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支持,所以,在解除同居关系的过程中,“青春损失费”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原告的诉讼请求。

  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

  二、恋爱分手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男女同居的法律后果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不同。

  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则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这时双方间有互相扶养、扶助的义务,如女方有疾病且无劳动能力,那男方有义务去扶养、提供困难帮助,。

  而同居虽然是双方自愿的,但双方间并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因此没有前面讲的抚养扶助关系,男方没有义务给付有关的医疗费用,也谈不到赔偿。

  另外,根据有关法理,要求赔偿的前提是一方存在过错,而在恋爱同居中,由于是各方自愿的,没有强迫,没有过错行为,因此没有赔偿的法律依据。

  三、青春损失费的法律基础

  “青春损失费”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也不能与精神损失赔偿费相提并论,如果一方愿意给予另外一方经济上补偿以达到分手目的的,法律并不禁止,这属于一种赠与行为,以金钱的交付为准。

  如果双方签署协议,一方让另一方出具赔偿青春损失费,进而解除恋爱关系的协议,或者用欠条形式立下字据的,事后给付一方反悔不给付的,也是可以的。,。

  青春损失费的约定有违“公序良俗”的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约定无效;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第三、“欠条”无债务成立的真实基础 。

  同居分手索要青春损失费是否合理,从法律层面来讲,男女恋爱是双方自愿,恋爱后双方同居生活也是双方自愿的,法律不保护非法同居关系。而青春损失费也显然不属于民事侵权中精神损失的范畴,所以情侣双方在同居时必须要有正确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