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债务承担
发布时间:2020-06-16 09:56:15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债务承担
【案情】李某与某局下属企业大发公司存在业务关系。1996年12月10日大发公司与某工程处签订了施工合同,由大发公司承包某热电厂工程1—2 #炉制粉管道及粗细粉分离器的安装、保温工程。1996年12月19日,大发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劳务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大发公司招聘原告等13人为劳务人员,李某等为大发公司所包热电厂工程出劳务,李某为施工负责人,由大发公司每月给李某发劳务费。签约后,李某等为大发公司的承包工程出了劳务,至1997年8月,李某与大发公司发生矛盾,1998年1月23日李某与大发公司达成《接管协议》,协议约定:李某离开施工现场,解除其大发公司施工负责人的职务,李某声明不再要求承包此项工程,交出与施工有关的一切手续(包括结算资料),由大发公司接管该工程,负责工程结算,并复查李某等工人的工资费用。经大发公司核实,大发公司应付给李某工资共计635,810 元。此款于1995 年2 月23 日付清50 % , 1998年3月23日之前付清另50 % ,大发公司保证按约定时间付款,每超过付款期1 天按总金额的3 %付给李某赔偿金,如一方违约将向另一方支付总金额1倍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李某等退出施工现场并将结算材料等交给了大发公司,但大发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原告的劳务费,李某于2002 起诉讼。要求某局承担大发公司的债务635,810 元及约定的1倍违约金。另大发公司于1992年12月26日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组建单位是某局劳服公司,而劳服公司成立于1992年,没有进行工商登记。1999年1月16日,该局撤销了劳服公司,1998年10月由于大发公司没有参加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
【审判】由某局承担本案的清算责任,即以大发公司的资产清算偿还大发公司欠李某的劳务费等费用计635, 810元及违约金271,490.85 元。自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清算偿还;某局在大发公司未注册资金200,000 元的范围内以预算外资金承担不能清算后的有限赔偿责任。诉讼费16,358 元由某局承担。
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点评】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的确定及责任承担问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答复“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如果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本案中,大发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诉讼主体资格还是存在的。由于大发公司的组建单位劳服公司没有依法进行登记,且又被某局撤销。李某以某局为被告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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