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反收购36计
发布时间:2020-02-02 09:25:15
上市公司反收购的“三十六计”(上)
通常,反收购存在的前提是目标公司遭遇了恶意收购,目标公司管理层为了防止公司控制权转移,从而采取的旨在预防或挫败收购者收购本公司的行为。反收购的主体是目标公司,其核心在于防止公司控制权转移。针对收购方不同的收购目的,目标公司可以采用的反收购策略亦有不同。
具体来讲,反收购措施按照发生时间的不同,可以分为预防性(事前)反收购措施与抵御性(事后)反收购措施。本部分着重介绍前者。
预防性措施一般发生在要约收购出现以前,目标公司以各种形式防范将来可能出现的收购进攻,具体包括以下几种:(1)毒丸(Poison Pill)计划:毒丸计划是美国著名的并购律师马丁·利普顿于1982年发明的,又称为“股权摊薄反收购措施”。具体来讲,所谓的“毒丸”是指目标公司通过制定特定的股权计划,赋予不同股东以特定的优先权利,一旦收购要约发出,该特定的优先权利即可行使,则会导致公司财务结构的弱化或收购方部分股份投票权的丧失。该计划一旦实施,就会使收购者的股权被稀释从而达不到控股的目的,这样无疑增加了继续收购成本,从而迫使收购方放弃收购;(2)反收购条款,又称为“驱鲨剂”(Shark Repellent)或者“豪猪条款”。(Porcupine Provision)。前者是指在收购要约前,修改公司章程或做其它防御准备以给收购要约的实现增添障碍使其知难而退的条款。后者是指在公司章程或内部细则中设计防御条款,使未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同意的收购企图不可能实现或不具可行性;(3)金降落伞计划(Golden Parachute):降落伞”通常分金、银、锡三种,针对高级管理者的计划为金色降落伞,中层管理者为银色降落伞,一般员工为锡色降落伞。 “金降落伞”是指目标公司通过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合同条款,若是公司的控制权发生突然变更,则收购方应当给予高级管理人员以全额的补偿金。目标公司希望通过这种方式,一来提高收购方的收购成本,二来如果公司被收购,则保障高管人员的相关利益,三来也是为了减少管理层与股东之间因为收购而产生的利益冲突;(4)员工持股计划(ESOP),是指公司鼓励雇员购买本公司股票,并建立员工持股信托组织的计划。由于公司被收购后,常常会大批的解雇或是遣散原公司的职工,因此为了保障公司职工的利益,推行这一计划,有利于防止目标公司的管理层不顾本公司职工的利益而转让公司的情况发生,也给收购方的收购增添难度;(5)提前偿债条款,指目标公司在章程中明确约定,在公司面临收购时,应当立即偿还目标公司的各种债务,不论其到期还是未到期,因此,即便收购完成,也会给收购方带来沉重的财务负担,从而影响其收购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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