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附随义务应遵循的原则
发布时间:2019-08-19 05:38:15
核心内容:认定附随义务应遵循哪些原则?附随义务是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担的义务。认定附随义务应遵循的原则包括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优先、以诚实信用为基准等。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认定附随义务应遵循的原则。
附随义务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亦无明确约定,为保护对方利益和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
附随义务认定应遵循的原则:
一、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优先的原则
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契约当事人的有效约定当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条款的适用。如果当事人在契约中已经对应当承担的附随义务进行有效之约定,那么,此一约定不能被忽略,当无疑义。另一方面,尽管附随义务以诚信原则为基础,但是现行法既已明文规定附随义务,在分析或裁判案件时,应优先适用这些规定,而不宜再以作为上位原则之诚实信用为适用之依据。其理由有二:第一,诚信原则属不确定条款,在适用上不及法律之具体规定方便和易于把握;第二,法解释学上有所谓禁止“逃向一般条款”之要求,即“在适用法律具体规定与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均可获得同一结果时,应适用该具体规定,而不得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二、以诚信原则为基准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之实质在于,“当出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诚信原则同样是附随义务的法律基础。伴随着诚信原则之具体化的脚步,甚至有学者认为“诚信之要求实际上只有在确定附随义务(违反这些义务会导致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时才派得上用场”。
三、尊重交易习惯的原则
法官为价值判断时应以社会通念为务。在契约法领域,交易习惯在很大程度上承载着社会之“通念”,故确定契约当事人之附随义务时,交易习惯当可发挥重要之作用。而且,诚实信用原则性质上属于一般条款,其内涵的模糊性与外延的不确定性是显而易见的。
此时,借助于体现诚信原则之价值取向的某些较具稳定性与明确性的规则,或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困难交易习惯是诚信原则的具体化,是实现诚实信用价值的工具,因此,在确定个案当事人的附随义务时,如有交易习惯,可以参考。我国《合同法》第62条第2款则有更为明白的表态。当然,应当注意,交易习惯仅是“诚信原则的因素之一”,“然非惟一标准”,所以,交易习惯并不能取代诚信原则,诚信原则仍可发挥其“万能”的补充作用,为法官提供价值判断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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