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审查

发布时间:2020-11-18 06:44:15



   反垄断审查是政府对外资并购审查中的一个重点,。
反垄断的审查分为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按规定,,上述部门在审查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以及是否存在可以豁免的情形后,做出是否同意并购的决定。而对于备案制而言,其门槛相对于核准制的门槛较低,对于触及备案制门槛的外资并购,监管部门有权自行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反垄断审查,若其认为有必要进行审查的,应召开听证会,并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目前国内尚未有外资并购因为涉及垄断而被否决的先例。对于外国并购者而言,无须过度担忧。因为就垄断的审查,并不单独针对外资而言,内资并购中也会涉及垄断问题,只是目前我国的《垄断法》正在起草之中,内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机制尚未建立,一旦《反垄断法》出台实施,内外资的审查机制和审查标准有望合一。
就目前我国对于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机制而言,尚存在较多的问题,如市场占有率的计算标准尚未明确,这里究竟是指细分市场的占有率,还是大市场的概念?这一点争议在目前国美和永乐的境外并购、法国SEB公司并购上市公司苏泊尔中都存在较大的争议。此外,如何判断是否造成境内市场造成过度集中?监管部门进行反垄断豁免审批的标准又是什么?这一系列的问题尚有待进一步的明确,对于涉及垄断的外资并购而言,则是增加成功的不确定性。
以苏泊尔案为例,面对各方关于市场占有率计算标准的争论,:反垄断审查中的“市场占有率”要根据案件涉及具体产品的“相关市场”来确定。这个“相关市场”并非一成不变,而要视具体产品而定。如计算机行业很大,其中的软件行业却是个相对较小的行业,如果涉案产品仅局限在软件行业领域内,那么确定“相关市场”时就是指软件市场,而不会考虑整个大的计算机市场。
但是,,苏泊尔并购案的走向如何,。但在苏泊尔案中,值得寻味的是,如果判定外资并购苏泊尔一案构成了垄断行为,那无异宣判苏泊尔企业近年来一直在行业内进行垄断经营,既然如此,为何不早做查处,偏偏等到苏泊尔要换东家了才来查处?这是不是意味着在垄断问题上外资相比于内资享受着不平等的差别待遇?对于这一系列的疑惑,有望在近期出台的《反垄断法》可能给出解决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