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机制
发布时间:2019-08-13 00:49:15
在我国加入WTO后,跨国公司蜂拥而至,对中国市场这块大蛋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近年来,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案例逐年增加,尤其是对一些关键行业、龙头企业的并购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能源生产、机械制造、食品消费品生产、商业、金融服务业成为外资并购的重要领域。一些跨国公司对中国一些重点企业实施并购,。2006年,中国有关部门出台《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并购新规)、《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2007年8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2008年8月1日正式施行的《反垄断法》第31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该法将外资并购中的垄断行为纳入了规制范围。
美国和欧盟都将反垄断作为企业并购立法制度的核心和首要任务。欧美对并购是否应受到控制进行审查的主要标准,是美国的严重损害竞争和欧盟的市场支配地位。这两种标准原则上无实质性的区别,这两种标准追求的是同一目的,即防止人们不期望的市场权力的出现。:“具市场支配性地位的企业,通过并购手段加强该地位,导致并购行为发生前存在的市场竞争被消灭者,就构成了违法。”笔者认为,,对外资并购反垄断的实质性标准和条件给予了列举式规定,但许多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一、界定垄断性并购的实质性标准
如何分析一项具体的并购境内上市公司案是否构成垄断的问题,各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的细节不尽相同。从长远看,应就如何认定存在市场优势地位致使并购造成过度集中的程度,如何判断市场份额、资金实力、强行定价能力、市场的准入壁垒等,作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要件标准。因此,在裁定并购是否因垄断而应该被禁止时,必然会涉及以下方面的实质性标准问题:
(一)关于相关市场的界定
相关市场是行为人开展竞争的区域或者范围,对该范围或者区域的确定被称为市场界定。“任何类型的竞争分析的出发点都是‘相关市场’的界定”1。这一市场概念既包括产品市场,也包括地域市场。相关产品市场是指从产品的特征、价格及用途等各方面,消费者或用户认为这些产品之间是可交换或可替代的。因此,在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时,特别需要考虑的是,“为什么某些产品或者服务可以被包括进来,而其他产品或服务不能包括进来”?这里主要是从可替代性、竞争条件、需求的交叉价格弹性以及对于界定产品市场的重要因素进行分析。2地域市场实质上是确定相同或同类产品相互竞争的地域场所,运输条件、行业性质、销售渠道、消费者之间的距离等是界定地域市场的重要因素。一般说来,为了界定相关市场,须从三方面进行考察:首先确定相关产品,即根据并购企业产品的性能、用途和价格,将相关产品与其他产品区别开来;其次,根据消费者使用的目的、购买动机和产品价值等条件,将所有可相互替代的产品扩大到这个产品市场范围内;最后根据产品的销售区域界定它们的地域市场。很显然,这在市场化程度还不是很高的我国,尤其显得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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