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平等原则的具体运用
发布时间:2019-08-30 18:54:15
核心内容: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具体怎么运用?平等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并能行使的权利等。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平等原则的具体运用。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主体之间的运用:
我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有平等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通常认为,此为我国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分为三类:
一是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并能行使的权利。比如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收集提供的证据、申请财产保全、在法庭提供新证据、要求重新调查、提起上诉、申请再审或执行等;
二是虽为当事人双方享有,但需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行使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诉讼权利包括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质证;
三是一方当事人专有的诉讼权利,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和反诉则专为被告享有。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诉讼地平等即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就是立法上应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进行平均分配。
民事诉讼中,虽然有原告、被告等不同的诉讼称谓,但其诉讼地位平等。原告与被告的确定只是一种假定,仅起引发民事诉讼程序的作用,那种歧视被告,认为被告必定败诉的观念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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