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好乘 安全责任难分

发布时间:2020-03-27 15:53:15


  前不久,山西北部某县发生了一起让当地群众议论纷纷的官司:大货车司机老李好心捎带老朋友老张回家,不想路上出了车祸,被老朋友告上了法庭。

  好心捎带惹官司

  老李是位个体车主,自己有一辆大货车。今年4月底,老李在从外地送货回来的路上,巧遇本县一位朋友老张。老张请老李捎带一程,老李十分爽快地同意了。不过,老张没有按时回家,而是被老李的大货车“捎带”进医院住了一个多月,医药费花了3000多元,全部由张家支付。原来,老李的大货车行驶到一段山路上时,不慎翻到了山坡下,2人都受了伤,同时住进了医院,只是老张的伤势更严重些,医生说可能要留下残疾。

  出院后,老李和家人也曾带着礼品到老张家看望,但从来没有提出由自己支付老张的医药费。后来,老张想到自己将来可能会留下残疾,觉得太窝火,就找老李索赔。老李更是满肚子委屈:“我好心捎带你,没收你一分钱,图的啥?再说,我也受了伤,你现在找我赔,我找谁赔去啊?”

  就这样,。

  对于这场官司,,因案件正处于审理阶段,不便发表评论,一切等审理结果出来后再说。而当地老百姓却议论开了:支持老张的认为,司机老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老张是在你的车上受伤的,你不赔谁赔?支持老李的认为,老李绝不应当赔——我没收你一分钱,凭什么赔啊?

  不一而足的案例

  其实,近年来,如上所述因捎带乘客发生事故导致双方反目成仇甚至走进法庭的案例还有很多。

  2004年12月中旬,江苏南京的孙民在开车途中,遇到3个熟人,熟人想搭“顺风车”,孙民碍于情面便让3人上了

  车。谁知,半路车翻,跌入沟中,其中1名搭乘“顺风车”者伤势较重被送进医院。经诊断,伤者一共摔断了9根肋骨和1块锁骨,住院22天,共花去医疗费8000多元,经鉴定已达九级伤残。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为孙民应负主要责任。今年4月初,,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的60%,共计1.7万余元。

  2003年9月,广东增城市的老李驾车捎带朋友老朱,在一路口转弯时与一辆大货车相撞,老李经抢救无效死亡,老朱身受重伤,住院共花去医疗费等4万余元。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该交通事故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不久,老朱将老李的家人和大货车所属汽车运输队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连带赔偿医药费等各种费用共14万余元。

  2002年8月,浙江杭州人谈俭在饭店请朋友吃饭。当晚11时40分左右,谈俭的妻子提出要“打的”回家,好友钱国强提出送他们回去,谈俭一家人坐上了钱国强的奥拓车。第二天零时许,奥拓车冲下杭州上塘路高架路,钱国强和谈俭一家3人当场死亡。后来,谈俭的父母、岳父母4位老人把上塘路工程建设单位杭州市城市建设总公司、4家施工单位及钱国强的妻子黄小妹告上了法庭。同时,黄小妹也把这5家单位推上了被告席,向他们索赔。在此案中,黄小妹既是被告也是原告。

  2003年6月,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施工单位应负直接责任,司机钱国强也有过错,其违章驾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谈家获赔23万余元,其中30%由被告黄小妹承担,但因死者谈俭自愿搭乘朋友的车,风险应共担,所以减轻黄小妹的赔偿责任,由谈家自行承担5%,黄小妹承担25%。即使如此,黄小妹失去了丈夫,还要赔偿近6万元。同时,黄小妹也获赔9.6万元。

  同年10月23日,调解下,原告、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由4家施工单位共赔偿45万元,谈家获赔35万元,黄小妹获赔10万元。

  何以叫好又叫座

  没有人会想到搭乘“顺风车”还会引发如此多的纠纷。那么,为何还有那么多人愿意捎带乘客或愿意乘坐“顺风

  车“呢?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刘鹏飞博士认为,让乘客搭乘“顺风车”一方面体现了人们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良好社会风气;另一方面,如果从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两方面分析,就会发现这种现象的存在有一定的必然因素。从社会成本来看,一辆车乘坐一两个人与乘坐三五个人,其耗能几乎没有增加,这符合节约能源的原则;从经济成本来看,对车主来说,车辆的基本运行成本属必要支出,即不得不付出的成本,顺路载人并不会增加基本运营成本,而如果能够收取一定的费用,则属意外收获,因此车主愿意搭载顺路人。对于乘坐者而言,更加节约了经济成本。

  刘鹏飞介绍,其实,早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 “顺风车”在欧美发达国家就开始流行了。一些交通拥挤城市鼓励人们顺路搭车,以控制高峰期的车流量。如美国一些州规定空车不能进入快车道甚至不能上街,以有效利用车辆资源,减少汽车尾气带来的空气污染。在该国一些地方,如果有人要搭“顺风车”,就站在路边把大拇指竖起来,这样,路过的车辆就可以捎带你了。需要说明的是,在美国搭乘“顺风车”是不用交费的。

  司机该担什么责

  搭“顺风车”在法律上称“好意同乘”,是指无偿同乘。因此有司机认为,只有在收费的情况下发生事故,司机才必须承担责任;否则,发生事故与司机无关,同乘人只能自认倒霉。果真如此吗? ,

  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学博士蒋鹏表示:“保证车上乘客的乘车安全是对司机最起码的要求,因此,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搭乘,不管谁求谁,也不管司机是否从中牟利,司机都有义务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保证车上所有人的人身安全,这是讨论‘顺风车’事故责任的根本前提。也就是说,即使是让别人搭乘‘顺风车’,也要充分保护搭乘者的人身安全。”

  他认为,搭乘“顺风车”绝不意味着同乘者甘愿独自承担风险,更不能认为同乘者放弃了遭受交通事故损害后的索赔权利。也就是说,一旦发生事故,受害人完全有权利要求赔偿。

  至于如何划分相关责任,相关法律专家认为,搭乘“顺风车”一般是无偿搭乘或者象征性收费搭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如果让司机完全根据客运合同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好意同乘”原则,显然是不公平的,应该确定适当的赔偿规则,适当减轻司机一方的责任。具体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司机有过错,比如违章驾驶、紧急情况处理不当等,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种是司机无过错而造成车上人员伤害,由肇事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所乘车辆投保了车上人员险,由保险公司在保额范围内进行赔付。

  然而,一家保险公司的负责人认为,现行保险并不是对所有情况下的乘客风险都进行赔偿,如私家车是按非运营车投保的,车主顺路载客挣钱,属运营性使用,超出了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条件,保险公司有权对乘客保险责任予以免除。

  北京天则律师事务所姚金钟认为:“根据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所有车辆都必须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顺风车’也不例外。因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对乘客造成损害时,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免赔需要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并负责举出‘顺风车’营运的证据。”

  有关专家认为, “顺风车”是新生事物,与现行法律条文存在矛盾。换句话说,不能用现行法律、规章来调整

  “顺风车”行为。因此,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既满足社会需求,又可实施规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