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
发布时间:2019-08-09 04:03:15
《证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证券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对收购人规定了一个依据和两个义务。
一个依据是收购人收购上市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协商进行股权转让,凡未进行与被收购的公司的股东进行协商股权转让,收购行为无效,两个义务也不存在。
两个义务是指:
一、协议收购上市公司,必须报告有关部门并进行公告,这是收购人的基本义务,包含三个工作内容:1)协议收购达成后,;2)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向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电视等)进行公告。
二、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要求公告,是要求收购人的行为,即收购工作应当公开进行,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侵害与影响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采取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应当委托证券交易结算机构保管收购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指定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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