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要约收购的原则

发布时间:2020-07-15 00:53:15


  股权要约收购的原则

  要约收购作为上市股票交易的一种方式,对于有关股票交易的一般原则与制度,诸如信息公开、不得内幕交易、严禁操纵行情等,它均应予以遵守。同时,由于要约收购的目的在于股权合并,并将彻底改变目标公司的控股格局,因而要约收购又是一种特殊的股票交易方式,由此特殊交易给目标公司原有股东命运带来特别变化,这是法律对要约收购管制应予重点考虑的问题。基于这一重点考虑,有些国家的法律对要约收购制定有原则的规定,当具体规则不能适用于特定情形时,原则便成为求助的对象。要约收购的主要原则可归纳如下:

  1.股东待遇平等原则。它是指要约收购中,与目标公司同一级别的股东必须得到要约公司的平等待遇。在众多国家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中,目标公司股东待遇的平等,均被视为核心的原则,该原则的具体要求可概括如下:

  (1 )收购要约必须向所有持有该要约所欲购买股权证券的股东公开。亦即除要约人自身以外的凡持有目标公司股票的人均应同等地受要约,要约应当全面地公开。

  (2 )涉及收购要约的全面资料应均等地给予目标公司全体受约股东,不允许把并非发给全体股东的资料提供给部分股东。

  (3)要约者对于所有同意出卖持股的目标公司股东, 必须支付相同的价格。这是股东待遇平等原则最为主要的要求,也是该原则最明显、最直接的体现。

  (4)按比例收购。 它是指在要约收购者只想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股份情形下,当目标公司股东所欲出卖给收购人的股份超过收购人所欲购买的股份总额时,收购人必须按照相同的比例从每个同意出卖股份的股东那里购买股票,而不能适用一般股票竞价交易的“先同意先被购买”原则。如此做的目的在于:一则取消先作出同意出卖股份的股东之特殊利益,二则淡化收购要约分阶段的强制效力。

  2.要约谨慎原则。它是指收购者对于其所发出的要约应负谨慎之责。表现在:

  (1)要约者应在经过审慎以及负责考虑之后才公布要约。 要约者及其财务顾问发出要约通知必须有充分理由相信其现时及以后均有能力完全履行该要约。

  (2 )拟备分发给受约股东的信息和意见的所有文件或广告必须如拟备招股说明书一样极度审慎、尽责及准确。

  (3)要约收购者必要时有义务就其要约作出保证, 以证明其有能力完全履行其要约。

  (4)要约者对于可能面临的强制要约义务应负同样的谨慎之责。 当要约者自身或通过一致行动人获得目标公司控制权时,法律常常要求其向其它股东发出一项全面收购要约。因而要约者在计划要发生此种义务的购买时,他在进行购买之前必须确保本人现时能够及以后亦有能力全面履行该要约。

  3.阻挠不得滥用原则。它是指在要约收购中,目标公司的董事或董事会等不得任意或恶意地就收购要约进行阻碍与干挠,以免不正当地影响受约股东,从而非公正地破坏要约收购的进行。该原则的目的同样在于保护目标公司股东的权益。要约承诺与否,应为目标公司受约股东的神圣权利,命运应掌握在他们自己的手中,因而,是否阻挠收购,除了股东们以他们之间会议的方式作出决策外,目标公司其它任何人或任何组织不得越权。同时,当目标公司董事们为其受约股东提供关于收购要约的咨询意见时,他们不应追求本身利益或由其私人及家庭关系带来的利益,而应当在其身为董事的职责范围之内,将股东、雇员和债权人的利益做为整体加以考虑。

  4.保护中小持股者利益原则。目标公司中小持股者的利益,常常成为法律密切关注的对象。因为在与收购者意在控股的较量中,他们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法律此时若不予保护,则公正很难体现。在要约收购中对中小持股者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两项为多数国家通常采用的制度之中:

  (1)强制收购要约。 当要约收购者收购目标公司股权达一定比例时(往往是法定控股的比例),法律将强制其向目标公司的剩余股权持有者发出全面收购要约。该制度的目的,意在防止收购者凭其获得的控股权压迫中小股东,从而损害他们的利益。借以强制要约收购,让众多中小持股者作出是否与新的控股者合作的选择,这也不失为一种机会的公平。

  (2)强制出售。当要约期满, 要约收购人持有的股票达到目标公司股票总数的绝对优势比例时(一般为90%),其余目标公司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强制出售其股票,该制度的道理与强制收购要约制度的原理是相同的,其意均在给予中小股东最后选择的权利,以此显示法律的公平,并保护中小持股者利益。

  综观上述原则的根本目的均在于对目标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在要约者与受约者之间选择受约者作为保护的重点,自然有其法律的秘决所在;该秘决不在于对弱者偏袒,而在于强弱之间的均衡,以示法律公正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