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调解后提出精神损失费 法院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9-08-13 07:24:15


(本网苏俊)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本来已经在交警的调解下达成了赔偿协议,由事故中负全责的张某赔偿给受害人李某全部费用共计3万9千多元,李某向张某赔偿修车费6千余元,可是张某至今还剩2000多元未给李某,。,起诉

  据悉,2004年8月27日,张某驾驶一辆“佳美”轿车由成都市琉璃一街方向往皇经楼社区方向行驶,行至新成仁路琉璃街口,遇李某驾驶“嘉鹏”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三环路方向沿新成仁路往二环路方向行驶。双方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车物受损。,张某驾驶车辆通过路口未让行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根据相关法规李某应当负全部责任。

  2004年12月31日,双方在交警部门调解下达成协议,张某应赔偿李某3.9万余元,李某则赔偿张某修车费6千余元。两项相抵后但张某至今还剩2000多元没有赔付给李某。李某认为此次事故给他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而在调解过程中交警部门未对精神抚慰金进行调解。。

,由于双方当事人于2004年12月31日签订了调解书约定,李某与张某订立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整个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的解决方案,张某应赔偿李某3.9万余元,李某则赔偿张某修车费6千余元。当时未约定张某应当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视为李某已放弃该项主张,李某现在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该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