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车被撞修理费超出定损额

发布时间:2019-08-19 16:06:15


本报厦门4月20日电 宝马车被撞,保险公司开出的估损单确定损失额是1.8万元,可4S专修店的修理费花了3万余元,多出的部分谁承担?今天,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认为应该按实际发生的修理费来计算宝马车的车损。

  原告赖某是这部宝马车的主人。2006年12月25日,赖某的宝马车被陈某驾驶的大货车撞上,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事故前已向保险公司投保。12月27日,保险公司对宝马车进行了估损,并制作估损单一份,估价金额为1.8万元。赖某的职员在估损单上签了字。但宝马车被送到4S专修店,修理费却花了3万余元。据查,修理的项目大都是定损单上列明的,只有三个共计2527元的项目是多出来的。赖某找陈某要修理费,陈某不给。

被告陈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被告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对原告受损车辆进行的估损系其单方行为,陈某没有证据证明该估损结论是经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所作,故不能作为原告受损车辆实际修理费用最终结算的依据,只能作为受损车辆修理的预算性参考,而非车辆实际修理费用的最终结算依据。

原告一方负责处理该事务的职员在估损单上签名,应认定系原告对该估损单形成的真实性、车辆表面损伤情况的关联性所作的认可。原告提交的修理估价单及用于结算的清单中,与保险公司的估损单项目相符的部分,虽然大多项目所对应的单价超过了保险公司的估损单价,但这是原告不能预知,而且也是原、被告及投保公司均无法控制的,价格是属于市场因素决定的,应该按实际发生的修理费来计算宝马车的车损。

据此,,至于多出的3个项目2527元修理费,,由赖某自理。

手记

  机动车的事故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投保车险是风险转移的最佳途径。然而,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定损与维修厂收费差距较大的情况却屡见不鲜。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认为,4S店与路边修理店的价格肯定会有差别;一些修理厂没有按估损单确定的项目来修理,擅自扩大修理范围,也会导致费用增加;加上汽配市场、汽车维修市场不规范,一种配件往往有多种价格。众所周知,配件有原厂件和副厂件之分。原厂件主要由4S店经销,副厂件则直接供应市场,价格要比原厂件低得多。保险公司提醒车主,在发生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时,最好邀请特约维修店的维修人员参与定损,并明确告知保险公司是在普通维修点还是在4S店修理,从而避免估损与实际修理费用的误差。

,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引进独立的第三方——保险公估公司。保险公司作为事故受损车辆的理赔单位,不能既评估车辆损失,又进行赔偿。这从法律上失去了与投保人的平等关系。

  据了解,在国外,车辆出险后,一般由保险人委托的公估人负责定损,并将车修好后交给车主。虽然我国目前已有几家公估公司,但一般只接受大宗的保险标的损害评估,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而公估费是影响这项业务的最大瓶颈。业内人士介绍说,假如一辆车理赔5000元,公估费就要800多元,通常的做法是向委托人收取。正是这笔不菲的费用,挡住了投保人委托第三方评估的决心。我们期待,随着我国加入WTO和估损法规的健全,这种定损不公平的现象将会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