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石块引发事故 首发公司被判买单
发布时间:2019-08-18 07:39:15
2005年11月,代某某驾驶帕萨特牌小轿车行驶至昌平区八达岭高速公路进京62公里处时,因高速公路路面上散落有大石块,躲避不及与地面石块相撞后,又分别与道路护栏三次相撞,造成该车车辆损失及被撞护栏损毁的交通事故,损失共计106544元。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昌平交通支队依据《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认定代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车主依据车辆保险合同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提出索赔,获得了95889.6元的损失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收费的封闭式高速公路上,首发公司作为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散落在路面上的石块避免交通事故发生,应对此造成的各项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将首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已支出的保险赔款95889.6元并承担诉讼费。
首发公司则辩称,事故是由于司机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而且该公司已经积极履行了应尽的维护、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故不同意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中院经审理后确认,高速公路系封闭式管理,道路的完好是保障车辆安全通行的前提。首发公司作为八达岭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向过路车辆收取费用,双方即形成了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首发公司应履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的职责和义务,保障交费车辆安全通行。首发公司虽然在公路上进行过巡视,但并未及时发现道路上的石块,进而采取设置相应警示标志或尽快清除石块的措施,导致事故发生、他人财物受损,系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代某某在高速路上行驶,应集中注意力谨慎驾驶,其未尽足够注意义务避免事故发生,本身亦存在过失。因此,,故终审判决其给付保险公司67122.72元并驳回保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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