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车辆转让未过户出了事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04-29 11:08:15
生活中,我们都知道车辆在转让出去之后就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车辆的过户,对于车辆的过户是车辆转让中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如果在转让之后还没过户的话,车子又被借出给别人使用,出了事故谁来负责呢?对于这个问题,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探讨下吧。
一、2018车辆转让未过户出了事该怎么办?
2017年1月1日晚,杨小亮驾驶小轿车行驶时,与同方向马军驾驶的无号牌小型拖拉机追尾相撞。两人在事故中均受伤。后经交管部门认定,本起事故杨富国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杨小亮所驾驶的小轿车并未审验。
事后,马军将肇事司机杨小亮、登记车主杨娟及车辆保管人杨莉一起诉至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11。2万余元。
对此,杨娟辩称,已将车辆过户给了杨富国。而作为车辆保管人的杨莉则称,因杨娟一直在戒毒所,肇事车辆无法审验,所以才暂时放在她那里,后经杨娟母亲的委托,于2016年12月10日把这辆车转让给杨小亮,本次事故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判决杨娟和杨小亮连带赔偿马军的损失费共计9。9万余元,驳回马军要求杨莉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杨小亮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应对本次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未进行年检的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被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马军请求杨娟和杨小亮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杨娟将车辆、钥匙交由母亲保管,且对母亲委托杨莉转让车辆的行为没有提出异议。因此,杨莉只是受托签订车辆转让协议,对马军要求杨莉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二、车辆买卖中过户登记的性质
,该规定属于行政规章的性质,目的是对车辆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但是,车辆买卖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经过户登记而买卖是一种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这与民事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不能因违反行政法律而要求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我国担保法和海商法的规定,除不动产外,登记也是民用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为客体的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但对于这些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立法上一般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即登记并非这些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其意义在于“对抗要件”,即在多重买卖的情况下,未经过登记的买卖行为,不能对抗因登记而取得车辆所有权的第三人。因此,并不是说办理过户登记的有关规定毫无意义。
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登记车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过户登记行为属于行政法规定的范畴,而车辆买卖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风险责任从买卖标的物转移占有时转移,未经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原登记所有人不承担责任,由实际负管理职责的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张小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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