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劳动局一起工伤认定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0-06-01 18:03:15
2005年5月30日晚,无锡斌斌服饰有限公司员工方国平在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摔伤,致右锁骨骨折。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方国平的申请后将伤害认定为工伤。斌斌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劳动局的工伤认定。10月8日,,维持了劳动局的工伤认定。
斌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开庭中陈述了三点辩护意见:一是公安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认定工伤的主要证据,但本案只有某交警中队的“情况说明”,并非事故责任认定书;二是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有异议,报案时间先是“5月30日晚10时30分许”,后更改为“5月30日晚23时20分许”,并且只有当事人的报案陈述,没有交警的事故现场勘察;三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方国平是无证驾驶摩托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被上诉人劳动局对方国平无证驾车的事实没有异议,认为方国平在合理的时间内和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虽是无证驾驶,,也没有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因此认定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缺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斌斌公司在行政程序中未能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作为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依据核实材料最终采纳了工伤申请人的主张,并无不当。
无锡中院经审理认为,方国平无证驾车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其与是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属于同一调整范畴,两者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和必然联系。斌斌公司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法律文书,因此,斌斌公司提出方国平无证驾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意见,缺乏依据。斌斌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方国平不是在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的伤害,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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