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两份事故认定

发布时间:2019-08-11 04:57:15


本报讯 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原、被告分别向法庭提交了两份不同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近日,损害赔偿案件。

  2006年4月,邬登炉骑摩托车与同方向骑摩托车行驶的郝先知相撞,致使两人受伤致残、车辆受损。4月18日,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以[2006]第205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邬登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因邬登炉拒绝支付郝先知医疗等各项费用,。

诉讼期间,被告邬登炉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由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作出的时间、案号、责任划分等均与原告郝先知提交的事故认定书不同,且无交通警察的签名或盖章。

,被告邬登炉提供的交警部门于7月14日作出的[2006]第210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无交通警察的签名或盖章,不具有合法性,不予认定。被告邬登炉驾车肇事致原告郝先知受伤致残应负全责,对原告郝先知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被告邬登炉赔偿原告郝先知医疗费等各项损失计5.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