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空驶费"案宣判 原告诉求被驳

发布时间:2019-08-19 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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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出租汽车收取“空驶费”案,,原告熊某要求出租公司返还多收的5元“空驶费”的诉讼请求被判驳回。
   原告熊某诉称,7月15日,熊某乘坐被告北京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属的一辆夏利出租车。熊某下车时,向司机要了发票,司机给熊某出具的发票上有“单价,1.20”,“里程,23.9”,“金额39.00”字样。熊某支付39元钱后,发现照此计算车费应为33.88元,而被告是按照34元收的,另外又多收了5元钱。于是,熊某致电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查询,接待人员称:“里程超出15公里后,要另收50%的空驶费”。原告认为,被告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收的“空驶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答辩说,原告起诉被告出租公司告错对象。被告公司加收50%的空驶费,这不是被告公司规定的,是由发改委和物价局定的,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时,原告不同意本案调解解决。

原告熊某在法庭上补充陈述说,原告并不是针对被告,而是针对文件的不合理性。原告是站在普通消费者的角度上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夏利牌出租车每公里租价1.20元,基价公里为4公里,起价10元;单程行驶15公里以上部分加收50%空驶费。
   ,熊某乘坐该出租公司的出租车,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该出租汽车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履行了安全送达旅客到达目的地的义务,熊某即应履行依法支付租车费用的义务。该出租公司向熊某收取空驶费,并非该公司的自行规定,其是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对出租车单程行驶15公里以上部分收取50%空驶费,且该规定已在社会广为公布执行多年,并在出租车内长期进行张贴,故该出租汽车公司收取空驶费,与法有据,并无不当。熊某要求返还空驶费5元,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