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他人名义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协议效力

发布时间:2019-11-28 06:04:15


以他人名义购买单位集资建房的协议效力
近几年,房价飞涨,由于房屋的巨额差价给买卖双方,尤其是转让方造成极大的心里失衡。因此,转让方反悔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就颇具代表性。
案情:2005年,被告刘某单位在中茂家园为职工建房,刘某将该房屋让与原告吴某某,双方签订转让协议,约定由原告给付被告2万元补偿。2008年,房屋分配后,被告以当初的协议无效为由,拒绝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起诉,并交付房屋。,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被告上诉,二审
被告主张协议无效的理由:1、房屋未取得房产证,依法不能转让;2、被告单位不同意职工转让房屋,房屋中包含被告的福利。
站长评析:
第一、被告向原告转让的是购买房屋的权利,而不是转让的房屋,因此,不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买卖双方就不动产订立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判定协议的效力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本案双方转让房屋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协议时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协议的效力依法应确认有效。另外被告反悔,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