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从一案的审理谈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的承担》

发布时间:2019-08-31 08:42:15


【案情】

2005年6月22日晚,方辉乘坐被告欧阳祈君驾驶的赣B21319号小轿车由兴国县前往南昌,行至319线622KM+990M处时,与同向停放在公路右侧路面上的被告喻爱民驾驶的赣C56602号大货车尾部相撞,造成方辉当场死亡、陈焰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欧阳祈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喻爱民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方辉的亲属遂将肇事双方以及保险公司、赣C56602号大货车的登记车主鹏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48.7万元。庭审中,肇事双方(被告欧阳祈君、喻爱民)提出两被告之间应当各自承担按份责任。

审判

,本次事故的发生,虽然肇事双方没有共同的故意、共同的过失,但两者的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导致方辉死亡的后果,构成共同侵权,相互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被告欧阳祈君赔偿原告损失12.9万元、被告喻爱民赔偿8.6万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至于如何区分认定侵害行为是直接结合还是间接结合,相关法律并没有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理论上一般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区分:

第一,行为结合的紧密性。在直接结合中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如果缺少其中的一个行为,损害后果就不会发生。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都无法区分。这种情况下,虽然数个侵权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因素,但其紧密程度使数个行为凝结为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共同对受害人产生了损害。在本案中,如果被告欧阳祈君谨慎驾驶或者被告喻爱民没有将车停放在公路右侧,都不会发生相撞事故,正是两人的行为共同作用才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两个行为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而言,其结合程度非常紧密。而在间接结合的情况下,数个侵权行为结合的较为松散,并没有凝结为一个共同的侵权行为对受侵害都发生作用,而是分别对受损害对象产生作用,其中的任何一个行为都可能产生损害结果,而不必要与其他行为共同作用。

第二,行为作用的统一性。一般来说,在直接结合的情况下,数个侵权行为人是在同一时间,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数个侵权行为偶然结合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数个侵权行为具有时间和空间的统一性。在本案中,被告欧阳祈君的违章驾驶车与被告喻爱明的违章停车导致两车相撞致第三人方辉死亡的情况下,两被告既无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但他们又都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违反了交通法规,导致两车相撞。正是这两个违章行为偶然结合在一起,使乘坐车辆的方辉死亡。这两个违章行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发生,凝结为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对方辉造成了损害。因此,两被告的行为属于直接结合,构成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而在间接结合的情况下,则不需要具有作用的统一,有可同时发生,也有可能先后发生,但数个侵害行为的是不是同时发生都不会发生损害结果的改变。例如,甲和乙在事先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同时用猎枪射击他们的仇人丙,两人都击中了丙的左腿,并造成左腿残疾,医学证明,丙的腿只要被任何一颗猎枪子弹击中都会造成残疾。此时,甲、乙任何一个人的行为都会产生丙的损害结果,不需同时发生,共同作用,两个行为只是偶然地发生在一起,因此属于间接结合。

作者: 邓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