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变卖交通事故扣押车辆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08-16 14:49:15
近日,、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胡某两个月。
胡某,男,37岁,英山县杨柳湾镇人。
2004年6月24日,杨柳法庭受理原告余某、余某、周某诉被告胡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法庭干警向被告胡某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将被告胡某所有的鄂AM0208号桑塔纳轿车予以扣押。因该车系事故车,尚在修理厂修理,故依法责令该车由被告胡某保管。2004年8月2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三原告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各种损失32100元。
被告胡某达成协议后,不主动履行协议所确定的义务,竟擅自将刚修好的车辆变卖外逃。后杨柳法庭干警多次登门做其妻的工作,她均不配合,且趁机外出不归。
、,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维护法律尊严。
2008年11月25日,、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予以立案,并上网通缉,悬赏500元。
2009年8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符派出所将胡某捉拿归案。8月9日—8月12日,、,将嫌疑人胡某押解回英山县看守所。因此,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胡某受到了法律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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