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凭证的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19-08-10 07:38:15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于法律法规的要求也需要更加健全。面对这种现象,我国对法律法规做出了更加完善的修改与规定。那么债权凭证的变更登记是怎样的呢?针对债权凭证的变更登记的问题,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一、债权凭证

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

  二、债权凭证的变更登记

  在以下情况下发生债权凭证变更登记:

  1、是债权人根据债权凭证启动执行程序后,债权凭证记载的债权得以部分实现,这时债务人尚无足够的财产履行全部债务,此时,。

  2、是债权凭证的债权人因法定原因需要变更。作为公民的债权人死亡后,其依法取得继承权

       作为债权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以裁定的形式确认新的债权人,并在原有的债权凭证上进行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

  3、是债权凭证的债务人因法定原因需要变更。债权凭证发放后,可依法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可持债权凭证及其他证据,,,认为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理由充分的,,并进行执行。

       如果得以执行,债权凭证应当收回;如果仍不能得以执行或全部执行,,即将新的债务人和未执行的债务数额予以记载。

  三、功能性比较

  从自身具有的功能上讲,执行中止是执行过程的一种中断措施,自身具有独特的法律意见,首先,,,它保护了申请人的执行时效,也保护了被申请人最基本权利。

  而债权凭证首先是证明债权存在,这是债权凭证的首要功能;其次,终结执行程序。由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已经启动或者即将启动的执行程序中,即使执行机构继续采取执行措施,债权人的债权也不可能实现或者不可能完全实现。

  于是,执行机构在发给债权人书面凭证的同时终结执行程序,防止国家权力资源的浪费。发给债权凭证并及时终结执行程序,体现了民事执行的高效原则。第三,中断执行时效。执行程序因执行机构发给执行凭证而终结,民事执行的时效也因此中断并重新开始计算。

  从上述功能作用来看,债权凭证似乎比执行中止具有更大的作用,但从法理上讲,债权凭证这些功能是不能实现的,是人们根据自己的愿望给它强加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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