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驾车撞死宠物狗 狗主人将其告上法庭索赔
发布时间:2020-04-27 19:04:15
博美犬命丧车轮
“妞妞是只博美犬,今年才有1岁多。”李大妈拿出妞妞的照片,眼里噙满了泪水,“我今年已经62岁了,老伴在曲靖,儿女们平时很忙,退休后常常只有我一个人在家。为了给我解闷,去年3月8日,儿媳花800元从白龙花鸟市场为我买了这只博美犬。妞妞很乖、很懂事,如果你不理它,它就会向你哼哼、跟你讲话,你不高兴了它会来蹭你,讨你的欢心、安慰你,我们已经把它当成了家中的一员。”
今年9月24日下午3点左右,李大妈的儿媳刘女士带着妞妞出去遛街,“当我带着它走到昆医附一院后门附近时,它在非机动车道上被一辆红色夏利车当场辗死。”刘女士说:“车压狗后并没停下,我追上去才把车堵停,可车上的人下来后态度很嚣张,我报了110。民警到现场处理时,对方态度仍然恶劣,我们没有达成调解。”
李大妈一气之下将“肇事”司机阮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辗死妞妞造成的经济损失共4800元。
狗主人法庭索赔4800元
昨天下午,起诉讼。
儿媳刘女士说:“婆婆知道妞妞被车辗死后,精神受了极大的刺激,悲伤过度,病倒在床,整天不思茶饭,一提起妞妞就流泪,没了妞妞,我们都感觉家里空空的。”
谈到4800元经济损失的组成,刘女士解释:当初买狗花了800元,狗狗在家18个月的饲养费900元,婆婆的精神抚慰金2600元,狗的丧葬费500元。
对于李大妈的索赔,阮先生态度强硬地表示:“我一分钱都不会赔!500元的丧葬费,埋一只狗怎么可能花得了这么多钱!”阮先生说:“当时我开车载着3个朋友沿人民西路从西向东行驶,在潘家湾云大医院后大门处借道右转,我正常行驶到非、机混行路段时,路边有两只狗打架,其中一只狗突然从人行道上冲下来,被车的后轮压倒。”
“我承认压死了狗,但按规定,狗出门要拴着,由主人带着走,可狗主人违反养狗规定,未拴狗且这狗是无牌无证狗,刘女士的过错在先,我的过错在后,所以我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肇事”司机当庭道歉
庭审中,双方的情绪都有些激动,经过审判长的耐心劝导,双方的情绪才有所缓和。“其实我们也不一定非要他赔4800元,金额由法庭来判,但我们一定要讨个公道,要他当庭向我们赔礼道歉。”刘女士说。
阮先生稍作思考后态度诚恳地说:“在当时情况下,大家都有些过激,现在我真诚的向你们道歉!”
“我们接受!”同时,刘女士不再坚持4800元的索赔,当庭变更为1500元。
可最终双方对具体的赔偿数额分歧还是较大,法庭宣布闭庭,延期宣判此案。
法官:此案定性为财产损害纠纷
法官:此案定性为财产损害纠纷
据了解,这是我市首例车撞狗引发的纠纷。就案件的相关情况,记者庭后采访了审理此案的法官、北门法庭庭长朱强宁。
记者:狗被车撞死要求赔偿,这起案件的性质是什么?
法官:宠物狗也属于公民的财产,是公民的一种特殊财产。在审理、判决案件时,我们依据的是《民法》里关于财产损害的相关规定。
记者:既然是个人财产,那能不能适用《物权法》来调整。
法官:此案和《物权法》是沾点边,在判案时会考虑,但我们大部份依据的还是《民法》里关于财产损害的相关规定。
记者:交通事故的意见。《意见》中规定,车辆与犬在道路上发生碰撞、碾压、刮擦,造成犬受伤或者死亡的案件属于交通事故。这起案件为什么不以交通事故案来处理。
法官:昆明目前还没有出台这方面的规定,交通事故来审理过这类案件。我们也不会以交通事故来定性此案。
记者:通过此案,给市民些什么建议?
法官:这起官司中虽然被告有过错,但通过官司也提醒人们,要文明养狗。作为狗的监护人,自己首先要尽到监护义务,管好自己的小狗。只有做到文明养狗,不管是狗伤人还是人伤狗的纠纷都会少些。
热议:司机该不该赔钱
昨天此案审理时,就撞死狗后该不该赔偿的问题,不单原、被告双方争锋相对,旁听此案的市民也为此炸开了锅。庭后大家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
支持派:狗是有生命的,它通人性,是人的好伙伴。狗命有价,撞死狗当然要赔偿。再说了,人和动物和平共处,才能实现社会的大和谐。
反对派:世界真疯狂,人犬岂能相提并论。荒唐!狗是居民户口还是农村户口?撞死了怎么索赔?是弄反了吧?应该是狗在大路上危害了行车安全,狗主人必须担负起责任。毕竟路是修给车和人走的,而不是给狗修的。
“车狗相撞”成交警新难题
如果司机为躲避突然蹿出来的狗急打方向盘而造成交通事故,狗的主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果这只狗是流浪狗,是否可相应地减轻或免除司机责任?
目前,这类“车狗相撞”的事故也成为困扰司机和交警的难题。记者昨日从交警部门获悉,每年仅在主城区道路、高速公路上被车撞死的无主犬就有近百只。
“撞死猫狗算不算交通事故”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答案。据了解,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规定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及行人3个事故主体之间相互碰撞的处理规则。而对于机动车和动物之间的相互碰撞,现行交通管理法规中尚无明文规定,以此判定车狗事故的责任,可以说于法无据。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给出新说法
11月26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审议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中对牵拉的宠物在道路上因车辆致伤或死亡的如何处置,明确:宠物被撞死按交通事故处理 。宠物被撞死引发的民事纠纷时有发生,为依法处理这一民事纠纷,《条例(草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所补充:牵拉的宠物、牲畜在道路上因车辆致伤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件处理;无人看护、牵拉的宠物、牲畜,在道路上被车辆致伤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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