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部门没有清障的法定义务 故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09 18:46:15
作者:马苏英 王振宇
、张某与该市公路局之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由于公路部门没有清障的法定义务,公路局因此不承担民事责任,至此,历时两年之久的公路部门有无清障义务、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之争,也终于被画上了句号。
2002年4月21日晚11时50分,原告张某驾车由东向西行至该市阜颍路三十里铺东侧一路段时,因行车速度过快,没有观察到路面所倾倒的一堆沙子,致使该车撞到了沙堆上,造成原告蔡某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蔡某和张某于2003年4月18日以“公路局没有及时清障”为由,将该市公路局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车辆维修费等30143.8元。 2003年7月22日,:虽然沙子不是公路局在道路施工时堆放的,但公路局有义务对其管理的路段进行清理,保障好公路的安全和畅通,因疏于管理给他人所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46元。该市公路局不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市公路局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等为由,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再审。近日,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管理不属于公路管理部门的范围”等规定,重新作出公路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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