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该赔吗?
发布时间:2019-08-08 22:01:15
【案情】
原告张某,女,系受损车车主。
被告刘某,男,系肇事车车主。
2009年8月17日号被告刘某驾驶自己的轿车沿东营市淮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胜利大街路口处,与沿胜利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原告张某驾驶的轿车侧面相撞,造成人员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的受损轿车已维修完毕,修车费用两万余元已由被告刘某负担。但张某认为她的轿车是于2009年7月26日刚刚购买,并且是于事发前一周,也就是8月11日才挂牌的广州产雅阁牌HG7203AB型车,该车裸车价为195800元,另外连同车辆购置税、保险费、贴膜装修费等,共计花费224267元,事故发生时该车运行尚不足700公里。虽然事故后该车已得到修理,却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性能,其安全性、可靠性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而且,众所周知,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要低很多。因此,原告张某起诉要求刘某支付该车因事故造成的贬值损失费50000元。被告刘某认为,事故发生后双方已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其已按照协议主动承担了全部责任,为张某修好了车辆,支付了伤者费用。双方在调解协议中没有约定车辆贬值损失,现在原告要求赔偿车辆贬值部分毫无根据,。
【审判】
,事故发生后,被告刘某已就原告车辆的维修费用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目前,原告的车辆经过维修已能够正常上路运行,被告向原告赔偿修理费用后,该车应当视为已恢复原状,被告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责任。目前,法律并未对事故车辆的伤残程度予以分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此次交通事故致其车辆的安全和使用性能受到损害和影响。车辆的流转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仅参照市场上新车购买价格和二手车销售价格之差来判定车辆价值的减损,缺乏定值的客观依据。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现代化程度的提高,目前社会上拥有新车、豪车的人越来越多了,同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越来越高了。对于拥有新车、拥有豪车的车主们,一次事故对他们的新车、豪车造成的损失,除了正常的汽车修理费用外,还会不同程度的存在所谓的车辆贬值损失。在现实中,在二手车市场上,一辆出过交通事故的新车虽然经过修理可以基本恢复原状,但其销售价格会远远低于未发生事故的车辆。因此,像本案中的当事双方一样,对于因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用大都不存异议,而对于因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的损失却往往难以达成共识,。一方认为,倾其所能好不容易买来的爱车因为事故不仅损毁了美好的心情,而且确实会造成车辆价值的贬值;另一方主张,损坏的车辆已经维修并能够正常运行,责任已经履行完毕,贬值一说缺乏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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