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为员工投保 发生意外家属获赔
发布时间:2019-08-25 17:41:15
本报讯 保险公司员工意外死亡引起的索赔案。
章某从2005年开始任某保险公司营销员,后担任助理分区经理职务。该保险公司规定,公司为员工提供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对职级为助理分区经理的,意外伤残及身故保额为10万元。2006年1月9日,保险公司为章某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间自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但合同没有指定保险金的受益人。
2006年8月,章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保险公司于2006年9月2日再次为员工办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自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与上一份团体意外伤害险衔接,但被保险人的名单中没有了章某的名字。
之后,章某的父母向台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该保险公司给予相关利益,但未获受理。于是,,要求赔偿保险金。
,在新一轮的团体保险中,被告单方面将章某排除在被保险人之外,导致原告在章某死亡后不能按保险合同取得10万元的保险金,对此,被告应予以赔偿。因保险合同未指定保险受益人,故该债权依法由两原告继承。,被告保险公司支付两原告10万元,并返还保险抵押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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