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虽调解"完结" 出现新情况侵权人仍需赔
发布时间:2019-08-26 00:52:15
5月21日,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出现协议未约定的新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去年12月25日下午,居民王某骑自行车外出,被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刘某撞伤。经上海市某医院诊断,王某系软组织挫伤。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刘某支付全部医药费外,另行赔偿王某1500元,并约定“今后无涉”。10天后,王某因感觉受伤部位未见好转迹象,便到另一家专科医院就诊时发现,事发当日该部位已构成骨折。。
庭审中,刘某认为本起交通事故经公安民警调解后达成赔偿异议,且已履行完毕,因此拒绝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本案由于医生诊断的原因,调解时并未将原告受伤处已发生骨折的情况考虑在赔偿内容中。虽然协议中约定了“今后无涉”的条款,但该约定是建立在原告的伤情没有发生骨折的基础上。现在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伤势发生了新的变化,就其骨折情况请求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应当受到支持。因此,被告刘某另行赔偿原告损失65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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