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判决一案:城市常住农民车祸赔偿按城镇居民标准赔

发布时间:2019-08-10 06:33:15


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已在城市居住多年的农民邬某应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一审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67720元。这一数额比按照农村户口计算的死亡赔偿金增加了11万余元。

今年1月8日晚,邬某驾驶的微型客车与被告之一李某驾驶的中型车发生碰撞,邬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第三日死亡。。之后,邬某的妻子等将相关单位、个人及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被告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9万余元。

由于车祸受害人邬某属农村居民,因此是以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成为该案庭审焦点。

被告方认为,邬某生前户籍所在地在农村,因此应按照相关规定以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生前在成都市买车、买房的票据、在成都市武侯区经商的营业执照证明等,主张应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

最终,,并作出上述判决。

审理此案的曾法官表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按20年计算。但该司法解释并未明确确认赔偿权利人身份是以户籍登记为准还是以经常居住地为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正平等原则,从正确对待我国现有的城乡户籍制度的角度出发,认为该案受害人虽属农村人口,但在成都市区已连续居住生活多年,并购置房产,经商多年,其固定收入以非农收入为主,生活消费已等同于城市。如以农村居民标准赔偿与受害人生前实际身份不符,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宣判后,被告方不服已提出上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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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20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