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腹子能否获交通事故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26 16:20:15
如今才7个月大的缘缘(化名)是个不幸的孩子,在他出生之前爸爸就在车祸中丧生。由于交通事故发生时,缘缘还是胎儿,在其父亲交通事故理赔时,母亲特意保留了胎儿的索赔权,并与对方达成了相关的调解协议。
然而,在缘缘出生后向对方索赔时,却遭到肇事方的拒绝,他被排除在被抚养人的范围内,一直得不到相应的赔偿。
胎儿能否获赔抚养费?目前,司法界对此尚没有一致的认同。值得庆幸的是,,认定遗腹子也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缘缘最终拿到了赔偿金。
一出生就没了爸爸
在缘缘出生前,他父母就在北仑打工。去年7月18日晚上11点50分左右,缘缘的父亲胡先生在夜班后回家途中,不幸被一辆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撞倒。因伤势过重,胡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集装箱驾驶员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交警部门的调解下,胡先生的家属与肇事方达成了赔偿达成协议。
事故发生时,缘缘妈妈怀孕才2个多月。由于当时缘缘还没出生,协议在第4条约定,胡先生的遗腹子经保险公司协商同意,于出生后凭户籍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金额由保险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核定。
此后,张某所在单位宁波某物流有限公司履行了协议中除第4条外的相应付款义务,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付金额为111524元,被抚养人包括了胡先生的父母以及大儿子,抚养年限分别为11年、12年及16年。
家里失去了顶梁柱,一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更悲惨的是,缘缘一出生就没了爸爸,让妈妈担忧的是,缘缘今后的抚养将面临更大的难题。
今年3月5日,缘缘顺利出生,母亲便代他向肇事方提出了调解协议约定的索赔要求。但是,肇事方和保险公司都认为,胎儿应排除在被抚养人范围之外,拒绝支付赔偿金。
胎儿是否有权获赔?
今年7月,在多次索赔无果之下,缘缘妈妈以儿子的名义将肇事方宁波某物流有限公司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支付缘缘抚养费4万余元。
日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公开审理。在法庭上,事故发生时,胎儿是否有权获赔成了庭审焦点。
被告宁波某物流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辩称,根据有关规定,胎儿应排除在被抚养人范围之外,即使要计算也应按事故处理时的赔偿标准来计算。
被告保险公司也表示,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应以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因此胎儿应排除在被抚养人范围之外。当初的调解协议,未经保险公司签字同意,有关胡先生遗腹子的赔偿约定不能生效。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这起事故中,死者家属与侵权方经调解达成了协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协议第4条中已就死者遗腹子的赔偿问题有明确约定,对胎儿的权利作了相应的保留,符合法律的相关精神。
由于胎儿出生后为活体,原告缘缘当即具有了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可以根据协议约定,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就双方争议的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赔偿标准问题,,被抚养人系受害人生前依法应承担的抚养义务人。作为胎儿,这种权利系一种期待权,并在当时处理赔偿事宜时作了相应的保留,故赔偿的标准应以事故处理时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认定被告方应承担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137088元,扣除被告方已赔付的款项,依法判决被告宁波某物流公司尚应赔偿原告缘缘的被抚养人生活费25564元。
主审法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目前对胎儿的权利尚存在一定的争议。但是这起案件中,由于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明确约定和保留了胎儿的索赔权,使得案件相对容易处理。
法官提醒,市民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若遇到遗腹子问题,最好事先对胎儿的有关权利进行特别保留,明确索赔条件,以免引发难解纠纷。
■相关链接
胎儿权利争议
反方观点
我国《继承法》第28条有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的法律界人士认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并非继承案件,不能适用于继承法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有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受害人死亡时,其遗腹子尚未出生,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享有民事权利,所以不能行使赔偿请求权。
正方观点
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加害人应当向被害人一方支付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应当理解为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和应当由死者抚养的人。
由于受害人与遗腹子是父子关系,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孩子没有出生,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孩子出生后便具备了民事主体资格,向交通事故责任方主张赔偿,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孩子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
最新资讯
-
05-06 1
-
02-08 1
-
08-13 1
-
08-16 1
-
08-08 1
-
04-26 0